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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大婴儿打疫苗竟没针尖

  近7个月大的婴儿去打乙肝疫苗,护士连续两次没扎成功后,发现一次性注射器上没针尖。日前,家属以孩子名义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发现没针尖赶紧带娃做检查

  2011年4月7日上午,当时6月27天大的宝宝智智(化名),被外公抱到莲湖区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乙肝疫苗。

  护士李某在智智左臂连续扎了两次都没注射成功后,发现所用一次性注射器无针尖。随后,她换了一个注射器,在智智右臂上注射成功。“没见针尖,难道是针尖断到孩子体内了?”智智的外公说,当时在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陪同下,他带智智到交大二附院做了检查,确认智智的双臂外侧均有注射痕迹。

  据了解,针尖是否留在体内可通过核磁共振确认,但金属在核磁共振检查中会因磁力作用在体内游走,有划伤器官的危险,此外,检查过程中金属还会产热,损伤周围组织和器官,担心这会对年幼的智智带来伤害,医院当时建议最好不要做,而家人也不敢拿孩子的健康冒险。

  “虽然没查到针尖存留,但做医生的我知道,针尖在体内可以游走。”智智的父亲常先生说,针尖若因血流、运动和磁场等因素在体内游走,可能损害心、脑、肺、肝等重要器官及神经、血管等。

  当事护士写声明承认疏忽

  当天事发后,当事护士李某还写了一个说明,称当时打开注射器包装,抽吸乙肝疫苗时未注意到注射器针头有缺损等质量问题,注射过程中阻力较大、费力,两次后发现无针尖,注射部位留下带圈的印,随后换针管在右臂注射成功。说明中,李某承认是工作失误,请家长原谅,并备注当日下午李某再次解开衣服,看到智智的左臂处有红色针尖样印迹。

  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天还开了一个证明,称认可此事,如因此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该中心负责解决。

  2011年4月11日,常先生还就此事向提供针管的山西新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映。4月14日,该公司回函称对“我公司在生产上的疏漏向家属致歉。”并称,经他们调查,该针管并不是断裂的,是接反了。

  家长称有健康隐患诉至法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事情发生后,智智的表现并无异样,但只要是孩子不舒服哭闹,常先生一家人就会联想到那次没有针尖的注射。

  常先生说,这不仅给智智的健康留下了隐患,也给家长造成了极大的危机感、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

  今年3月,常先生以智智的名义,以侵犯健康权为由,把大兴新区卫生服务中心列为第一被告,将莲湖区卫生局列为第二被告,起诉至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第一被告给智智左臂注射疫苗后发现注射器无针尖的事实;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今年11月12日、11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

  注射器上之前是否有针尖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之前是否有针尖,且是否扎进去存在分歧。原告智智的代理人常先生认为,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在智智左臂使用的注射器此前是否有针尖,针尖是否在第一次注射时断在了体内,因此,存在过错方的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精神赔偿,而作为该中心主管部门的莲湖区卫生局,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大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为,他们通过注射器公司提供的回函已确认,该针管在注射前并没有针尖,而且两次没扎进去也能印证没针尖的说法,如果有,一次肯定就扎进去了。而且此事已过去了近两年,智智的家人也没有再带他进行其他检查,不符合常理。护士的确存在疏忽,但因针管本身没针尖,因此并没有对原告造成重大侵害,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说,提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第二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局称,此事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卫生局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庭审完毕后,法官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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