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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快递炸弹报复情敌案终审被告获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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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5 12:33:40

原标题:[广州]快递炸弹报复情敌 终审被判无期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高远 通讯员马远斌于飞 

去年元宵夜,广州市天河区发生了一起“法国香水”礼物邮包变炸弹,收件人被炸至严重残疾的案件。昨天,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铭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郑铭东和某快递公司分别被判赔被害人80万余元、约34万元。

自制炸弹将“情敌”炸成重伤

2011年底,时年37岁的郑铭东认为已有家室的李某珂破坏其与女友的关系,决定报复。2012年1月,从事汽车维修、熟悉电路知识的郑铭东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苏路一出租屋内制作出爆炸物,用纸盒包装好,并调试成一拆封就爆炸的引爆模式。

2012年2月6日(元宵节)上午9时许,郑铭东乘车到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快递公司收件点,用“王某鹏”的假名,以邮寄法国香水的名义交寄该爆炸物。快递员摇了摇包裹,听到液体晃动的声音,收了件。当晚8时许,李某珂在客厅拆封时,邮件发生爆炸,李的头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多处被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珂双眼盲目,面部形成疤痕,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并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2月8日凌晨两点,警方在化龙镇的出租屋将郑铭东抓获。

快递公司被判担责30%

2013年5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郑铭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某快递公司未能尽到验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34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铭东、被害人李某珂、快递公司分别提起上诉。被告人郑铭东认为被害人也有过错,一审量刑过重;快递公司认为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郑铭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李某珂是否破坏郑铭东与其女朋友间的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郑铭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和快递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疏于验视的过失行为给李某珂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对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